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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咸平华晨产权纠纷 我为何出任独立第三方
 
 
 
 
http://www.chinabrand.net.cn 2004年09月10日   作者:郎咸平
 
 


  八月十五日凤凰卫视新闻今日谈节目指出我已决定正式接受仰融委托为独立第三方处理他和辽宁省之间的产权纠纷, 因此我希望透过本专栏回答各界对此问题的关切。

华晨汽车前主席仰融日前把辽宁省政府告上了美国法庭, 指控辽宁省以非正当行为侵占美国公民及居民财产, 而该案件已获美国联邦法院受理。这个事件在国际上和国内造成了相当大的冲击, 我作为仰融委托的独立第三方处理他和辽宁省之间的产权归属问题自然也受到了媒体和各界人士极度的关切。我在香港和国内经常被问起为何仰融会委托我为独立第三方,而且大众也极为关切我的处理原则。首先我先回答仰融为何会请我出任他的独立第三方。

我曾在今年六月初国内经济观察报发表了一篇长达万字的有关如何解决民营企业家原罪问题的文章。而这也是仰融邀请我出任他的独立第三方的主要原因。我的观点很清楚,我认为民营企业利用国家资源迅速进行财富积累的行为就可被称为民企的 “原罪',由于现在民企逐步壮大,很多利益的分配和争夺问题已经逐步暴露出来,对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带来不稳定因素。

原罪的问题不解决将严重影响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很多民营企业家畏惧于秋后算帐, 因此我们看到一个几乎无例外的事实。当民企坐大以后他们就想在国外搞个身分将老婆孩子尽早送出国。据说排名前十名的民企中已有三位民企创办人在办理移民美国的手续。而大部分民营企业家透过合法与非法管道将资金转到国外投资以免将来东窗事发家人还可有个依靠。但是这个做法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家在国内的积累与发展, 而且也影响了国家经济成长和税收, 这个对国家经济影响之大恐怕是政府不得不正视的问题。

我认为对于民企的态度应该是“既约束但又要保护”。 但政府在处理民企问题时要慎重,如若处理不好,不但政府的威信将受到损害, 而且也将影响民企的积极性,进而影响经济成长和税收。我想谈一下我们如何约束民企。中国是个大陆法系的国家与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判案标准不同。以对民企的约束而言,大陆法系不可能详细罗列所有民营企业家不该做的事(这也就是所谓的刚性条款)。但并不表示民营企业家就可以随意的不顾公序良俗(就是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图利自己。他仍然会受到柔性“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的约束。何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呢。该名词来自日本人所翻译的商事法,因此非常的绕口。这个柔性概念特别难掌握。所谓"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是指管理人员在执行决策时,必须注意不能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这又是一个绕口的翻译,也就是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例如公司股东要求某经理人替他们用心经营,但是这个经理人却无心工作,最后造成公司利益受损。这样情况下,某人当然没有犯法,但某人却违反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

以大陆法系法条而言, 刚性的条款不可能详细罗列所有不该做的事。但不并不表示就可以随意的不顾公序良俗图利自己。他仍然会受到柔性"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的约束。内地目前对此种柔性条款的理解和把握都很差。例如科龙在被格林柯尔顾雏军收购以前, 该公司高层除了有一位年薪750万元(人民币)的管理人之外,还有一位超过600万元,一位超过500万元,两位超过300万元。如此的高薪不但远远超过了国内上市公司高层平均12万元年薪,而且其最为人所诟病的是,该公司前一年竟亏损了15亿元。在如此巨大亏损下,科龙高层仍大大方方的给予自己远远超过同业薪酬的天文数字,难免激起了股民的愤怒。这就是科龙钱管理人员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

因此虽然有些民企的资产来源和权益始终说不清,但说不清并不表示没有责任, 因此我认为代表大多数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仍然可以追究民企的责任。因此在刚性和柔性双重机制下形成对民企的约束。

但是我们仍然需要营造一个宽松的营商环境保护民企发展。最好的方式莫过于秉持十六大所揭诸的法制化精神形成一个规范的体系让民企可以在法治的框架下营商并得到法律的保护。但目前显然还无法达到这个目标。在法制化不完善的情况下,一旦出现类似华晨这样的情况,代表着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政府也要兼顾本身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而应以保护公众利益为前提处理仰融的案件。也就是说"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也应及于政府而不仅是企业。政府不能简单的利用行政命令就将企业收归国有, 而完全忽略了企业家本身的创造力和贡献, 这对于社会大众而言都是个极大的损失。举例而言, 我研究华晨案例发现仰融离开后,华晨业绩下降,这对于股东来说都是损失。

仰融在媒体上读到我前述的观点以后就通过其它朋友找到我的联系方式,开门见山地希望委托我为独立第三方解决他和辽宁省的产权问题。事前仰融和我没有任何渊源。而仰融表示委托我来出任这个角色是因为他对我维护公众利益的做法非常认同,也绝对信任我的学术水平以及专业知识,也完全尊重我作为独立第三方的意见。

我出任第三方的独立立场很清楚, 我不会替任何一方争取利益, 因为我所代表的是全体民众的利益。因此我是完全义务不向任何一方收取报酬的。我认为在我国还未完全建立法制化以前,利用案例判案应该是个比较可行的方法。我所以愿意接受仰融的委托因为我希望透过仰融的案子建立全中国第一个案例而为以后的类似案件提供解决的方法。更准确的说, 我希望透过此案例清晰地界定产权建立一套有利于政府和民企双方的沟通机制,在约束民企和保护民企之间取得一个平衡,鼓励民企发展, 提高经营效率,这是对公众利益和国家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一步。

我认为中央政府在这个案子上既不能支持辽宁省政府,又不能不支持辽宁省政府。依理而言, 中央政府应该支持地方政府, 但中央如果支持辽宁省则将进一步打击我国政府的国际形象。如果中央不支持辽宁省政府, 则无法理顺中央与地方的隶属关系。因此我认为中央政府最好不出面。

辽宁省目前是处在尴尬的局面。如果辽宁省应诉,那就开启了在美国法院控告中国地方政府的先例。如果辽宁省不应诉, 美国法院将会缺席审判。对于辽宁省而言, 应诉比不应诉要好, 缺席审判一定对缺席者不利, 而且美国可以强制执行辽宁在海外的资产。

但如果辽宁省应讯, 则辽宁省是既不能胜诉又不能败诉。如果辽宁省胜诉, 则会进一步打击民企的信心。但辽宁省又不能败诉, 如果败诉,则随后类似的案件将接踵而来在美国寻求法律解决。中国人的家务事竟然要劳驾美国司法系统帮忙解决,这简直是个遗笑国际的大笑话。这不但进一步的打击我国政府的国际形象, 也使得国际上对我国司法体系的公正性产生了质疑。因此对辽宁省而言, 其上上之策就是避免在美国上法庭打官司。

我认为辽宁省目前虽然是处在一个因应诉而尴尬的局面,但是辽宁省却也有着千载难逢的机会能成为全中国第一个透过独立第三方解决民企原罪问题的模范省。如果辽宁省仍然抱持着侥幸的心态认为拖一拖就没事了, 那么不但错失成为民企模范省的良机, 也将因国际官司而造成下列四种结果。

1. 透过国外媒体的不断报导而将进一步损害中央政府这十余年来所建立的良好国家形象,

2. 将使得千千万万的民营企业家寒心而拖慢了辽宁省的经济发展,

3. 将无可避免的引起国际纠纷与国际干涉, 例如美国参众议员将寄信给胡锦涛总书记表达对仰融事件的关注,

4. 将严重影响民营企业家的投资意愿而打击了我国十六大所揭诸的国退民进的经济发展策略。

我认为辽宁省政府应首先透过公共权力与民企谈判,当然在这个阶段就必须引入有权威的独立第三方作为仲裁人。我曾经指出独立第三方绝对不能由律师,证券公司和顾问公司等类型的单位参与而最好是具有专业公信力而又具有全国知名度的学者,义务律师和义务会计师共同参与。因此仰融才希望由我出任他的独立第三方代表他和辽宁省政府谈判产权归属问题。

我相信辽宁省和仰融个人对于我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处理原则肯定是相当的关切。我希望透过本文清楚的表达我的处理原则-----首先我申明我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 因此我完全义务的担任独立第三方而不向任何一方收取报酬。由于我在国内被媒体错爱谬称为---郎监管, 因此我做为独立第三方所代表的仍然是社会公众的利益, 因此代表大多数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处事的公平性是我关切的焦点。

中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刚性的条款不可能详细罗列所有不该做的事。但是社会转型期间很多时候的经济问题是法规上没有明确记录的,但并不表示企业就可以随意的不顾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社会风俗)图利自己。而政府随意的通过简单化的行政处理也是不合适的。政府与企业两者仍然会受到柔性"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的约束, 也就是管理人员在执行决策时,必须注意不能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一旦出现类似华晨这样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家就企业的权益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就不能简单地用行政命令来处理,而忽略了企业家本身的创造力和贡献。也就是说政府也要兼顾政府本身的责任而应最大限度的保护公众利益。提早的让企业家出局对于公众是不利的,因为企业家比国家或一般民众更能创造财富。因此如何维护公众的利益,但又要兼顾企业家的积极性是目前我做为独立第三者的处理原则。我认为辽宁省的做法可能是过度保护了公众利益,而较少肯定仰融本身的贡献。因此很容易授人以柄被避免被外国看作是强抢豪夺。这也是为何仰融不服在美国提请诉讼的主因。

我希望透过我的协调达到三个目的。第一, 我希望维护国家的国际形象, 因此我将要求仰融先撤销他在百墓达的控诉。一旦辽宁省有良好响应时,我将要求仰融撤销华盛顿的控诉。第二, 我虽然不同意仰融在美国提起诉讼。但实事求是的说,仰融在美国提起诉讼的做法是有其不得已的苦衷,因为我国司法和行政是挂钩的,因此辽宁省的意见基本上就是法院的意见。而且仰融透过华博财务要求北京高院确认其股权的诉讼也竟然可以依辽宁省的要求而终止受理, 实在令人费解。根据十六大提出的建设法制化的观念,我希望透过仰融案而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体系,由独立公正的专业人士共同参与我国法制化的建设并透过这种民事协商的努力,协助国家完成法制化的转型。而我认为第一步可以做的就是透过由专家组成的独立第三方提出专业意见以供司法当局参考协助提高司法审判的权威性与独立性。第三, 我希望透过此案建立民营企业家对政府的信心而使他们愿意在中国进行投资以完成十六大所揭诸的国退民进促进经济发展的精神。

我的处理方式将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专业的独立第三方经过深入的计算,提出一个客观公正的方案。而独立第三方应该由各类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用科学的金融财务分析方法进行评估,例如经营了多少年、投入了多少钱、有那些国家隐性的资源投入、商誉是多少等等都进行量化分析计算。这样构成的三方谈判机制将更有效率,更公平,更能平衡公众利益而且也兼顾了企业家本身的贡献。

来源: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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